家住哈尔滨市群力新城小区的郭先生告诉记者,几年前他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处位于二楼的房产,装修后一直没有居住。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郭先生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房管员打来的电话,称他在巡查时发现郭先生楼下水井房多处漏水,怀疑郭先生家的卫生间或厨房跑水了。
郭先生赶回家中,发现污水流满了整个屋子,已有半尺深,地板和地毯全部被泡无法使用。经检查,发现水是从厨房洗菜盆的下水道倒灌出来的,后经物业公司疏通楼外化粪池和下水主管道,反水的情况没有了。
“污水怎么能反到二楼来?”郭先生有些不解。物业人员告诉他,这栋楼的下水最底层就是二楼,下水道直接通往户外化粪池,一楼单独走管,只要反水首先就到二楼。
反水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及时疏通下水道的职责,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反水的管道产权属于郭先生个人或其整个单元住户共有,是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管道堵塞,应该找楼上住户赔偿,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一旦入住,阀门就要打开,谁又保证不再反水?要从根本上解决,得对管道和户外化粪池进行科学改造,或者物业公司加强日常巡查和管道疏通,避免堵塞。”
由于双方就责任问题各执一词,几经交涉未果,2020年2月完美体育入口,郭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
此次反水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如物业公司没有尽职尽责,就不会发现反水的问题,会造成更大损失。物业公司会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 此次发生反水,物业公司掏出了布类等堵塞物,
,该现象具有偶发性及不可预见性,与物业公司是否及时疏通无因果关系。原告郭先生则认为
,只是在每年年初用热碱水自上而下清洗一次,这样的清洗疏通显然不够。至于物业公司所说的堵塞物,反水当日疏通管道时,物业公司并没有向他和住户展示掏出的堵塞物。郭先生对物业公司在法庭上提供的管道堵塞物照片不予认可。
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因公共主管道堵塞致使污水从原告家厨房下水道处反水完美体育。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下水管道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并维持相关管道畅通的义务,这里就包括对下水主管道底端进行清掏,对污水井、化粪池进行检查。尽管物业公司提供了清掏记录表、工作照片、清理照片及堵塞物,但这些都是物业公司单方制作,自行拍摄、自行书写,疏通承包合同只有复印件,合同中没有对清掏时间及频率的约定内容。
,因下水主管道堵塞未能及时疏通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具有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其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反水事件是有业主投掷较大的杂物导致下水道堵塞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因跑水时间相隔太久,无法对其原因进行鉴定。鉴于堵塞的公共排水管道的用途是排放污水,业主向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属于正常使用,被告主张是楼上住户排放杂物造成的管道堵塞,但
现实生活中,高层住宅中类似郭先生的遭遇屡见不鲜,受损业主苦不堪言,而维权最难的就是责任的认定问题。因为产生反水现象大多是长期积累污水污物引发的,要精准确定责任主体,对于受损害的业主来讲,既无能为力也不现实。通过协商解决,往往时间长且容易造成邻里之间失和。郭先生通过诉讼索赔成功的案例对各方都有警示意义。
从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体制来看,一般都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负有对下水道包括污水井、化粪池日常维护并保证相关管道畅通的义务,其未能保证下水主管道畅通导致业主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是否追究楼上住户的责任则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责任。一般来讲,楼上住户能够从自家下水管道冲掉、没有造成自家下水管道堵塞的污水污物,应当证明合理排放;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排放的污物是不会在自家造成阻塞但不适于通过污水管道排放的污物,如水泥、小石子等,楼上住户应承担责任。
但是随着楼层建设的增高,也给高层住宅的住户和物业公司提出了新的课题,那就是污水污物的处理原则和义务。一般来讲,污水污物处理都是由上及下,从底层住户的管道排出,底层住户承担了全楼的排污风险。固然物业公司应当全力保护排污管的畅通,但是如果家家户户污物的块头大、排污的频率快,汇集起来,底层住户遭受的排污风险就更大。
因此,要从制度规范上健全,从立法立规上完善对高层建筑的居住及物业管理。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住户的义务,即可以从污水管道排出物品的种类和块头的大小,增强高层住户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性;另一方面,对物业公司也要明确制度规范,要求高频次地对公共排污设施进行清理和疏通,防止出现反水损害用户利益的情况。毕竟让每个底层住户为了反水而走上法庭是一件劳民伤财、费时费力的事情。
消费在不断升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希望高层住宅消费能更加安全和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