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左云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局,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开展2023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省、市安委会2023年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省细化的56条具体措施,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完美体育官网、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成立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杜福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国担任,成员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同志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情况收集、督查通报等工作。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等“关键少数”,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落实,压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岗位职责,认真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要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清单,实行闭完美体育平台 完美体育官方入口环管理。要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等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二)狠抓监管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基层一线监管人员的特种设备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要求,结合今年的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只管不罚等,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加强监管执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依托“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三)紧盯重点设备、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结合市场监管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监管,聚焦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和弱项,加强人员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导受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氢气钢瓶、氯化氢气体钢瓶、反应釜等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重点制毒设备的摸底排查和监管,针对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方案见附件)。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各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并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开展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6月-2023年7月)。特种设备相关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相关部门要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切实提高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严格精准执法(2023年8月-2023年11月)。相关部门要聚焦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落实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客运架空索道专项排查整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时间进度要求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政治引领,高位推进专项行动,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落实“五不为过”“五个必须”要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力排查整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抓好统筹协调。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联合互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注重提炼总结,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三)规范监管执法。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有关单位分别于6月18日前、12月3日前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小型锅炉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查处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已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为打击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结合前一阶段开展的锅炉安全大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本方案中的小型锅炉是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小型锅炉,主要包括:D级锅炉、有举报等线索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小型锅炉。
(一)抽查所使用的D级锅炉是否存在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50L等参数超标情况,对于存在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B级锅炉”或“C级锅炉”虚标为“D级锅炉”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运行,采取补充检验等措施消除隐患、并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筛查标称水容积小于30L锅炉的使用情况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锅炉的使用情况,抽查锅炉产品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是否与标称值一致,抽查锅炉产品实际压力是否超过0.1MPa。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但通过“大容小标”方式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范围的锅炉进行非法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抽查D级锅炉使用情况。至少包括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查培训记录),锅炉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超期使用等情况,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是否存在泄漏情况,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等。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检查小型锅炉的使用情况,重点对食品加工(黄花加工作坊)、电力、机械、冶金、煤炭、中小型化工企业(化工产业转移)等锅炉使用单位(个人)进行重点检查。
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多渠道获取办案线索,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做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通过明察暗访、“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发现违法使用(生产)小型锅炉的相关单位,立即固定证据,依法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各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发现违法生产和使用小型锅炉的,要核查生产、销售记录、购买合同等,及时将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信息上报市局,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各单位要结合今年开展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持续开展属地内锅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尤其是前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要一并列入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范围,认真按照附表要求上报数据以及此次工作总结,真正做到对辖区在用锅炉底数清、状况明。
附表中隐患要另附隐患明细台账,包括隐患单位、主要内容、整改时限完美体育网站、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等,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要依法停用。请各单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分别于2023年6月18日、2023年12月3日前报送市局特设科。
高压氧气瓶爆炸事故原因多为氧气瓶中混入油脂等可燃物。为有效防范遏制高压气瓶爆炸事故,发挥大同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氧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重点检查: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二是氧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对可燃物检出和清理情况;三是充装单位严禁对来源不明的“黑气瓶”、存在问题缺陷或者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气瓶进行充装(只允许充装在平台建立合格气瓶档案的气瓶);四是实现平台“充装、检验、报废”全流程监管,对报废气瓶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并在平台注销手续情况;五是充装单位告知瓶装氧气用户,在用气过程中严禁氧气瓶混入可燃物、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气体回流的防倒灌装置情况等。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推进平台建设和升级完善。一是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的燃气气瓶;二是氧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带有固定式瓶帽的氧气瓶;三是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快各类气瓶档案的审核进度,尽快完成气瓶档案审核,并督促充装单位通过平台实行网上报检和网上报废,气瓶报废必须到相应的气瓶检验机构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出具报废手续,确保平台数据完整可靠。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应用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一是气瓶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情况,并通过手机扫码读取气瓶信息,核验关联性;二是抽查充装单位充装前后检查、对码开启充装枪等情况,充装单位对于非合规气瓶、介质不一致气瓶等的处理方式;三是对仍未建立燃气气瓶充装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省局、市局将组织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用追溯平台和地方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将予以通报并问责处理。
充装单位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平台审核气瓶档案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分别于2023年6月18日、2023年12月3日前报送市局特设科。
为有效防范老旧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持续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 D7003)中长输管道定义,进一步摸清底数。督促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油气长输管道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加强对20年以上老旧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按照定期检验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不断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
(二)持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对油气长输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执法检查,对在检验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并及时通报同级管道保护部门和管道企业主管部门,督促管道企业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附表1)。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监管,对出具虚假管道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实施管道信息动态更新。在前期摸排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燃气压力管道底数,建立实时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协调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全面准确掌握管道数量及基本信息。根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见附表2)
(二)多措并举提升法定检验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确保燃气压力管道在法定检验有效期内。
要督促指导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及时将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全国压力管道检验数据库,并形成压力管道相关信息动态管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上传数据不收取费用。压力管道新建、改造、停用、报废以及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完成后,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定检验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由市局在30日内将新增或变更的数据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请县区市场监管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18日、2023年12月3日前报市局特设科。
为有效防范化解化工产业转移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在2022年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上,继续开展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底数和安全状况,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提升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
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转移项目底数及其转出地,督促使用单位查清所有转移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和移装特种设备数量,并建立相应台账;对特种设备是否进行使用登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重点检查,严格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当移装特种设备档案资料不全时,应协调化工产业转移转出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原有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使用登记信息以及注销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提升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要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等专项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综合监管能力和检验人员技术把关能力。督促化工产业转移项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培训和能力培养,提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要求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三、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涉及化工产业转移项目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转移项目涉及的移装特种设备情况,依据《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定检验、隐患自查排查治理等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成闭环整改,坚决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非法”运行,确保移装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率和办理使用登记全覆盖。
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汇总专项整治相关信息(附表)以及企业自查自纠和培训人员数据,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18日、2023年12月3日前报市局特设科。
注1:安全隐患分类中“人员方面”是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安全管理负责人等,“设备方面”指未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超期未检、不满足移装条件等。
注2:将本区域化工产业转移项目所涉及的其他特种设备纳入本次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范围的地区,参照本表内容另表填报。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客运架空索道故障停机导致乘客滞留的事故或事件,我市客运架空索道也先后出现了一般故障,暴露出客运架空索道存在故障排除不及时、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客运架空索道困人事件、事故,切实提升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局部署,决定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
(一)强化在用客运架空索道作业人员能力。即日起,我市在用客运架空索道的使用单位应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并进行能力确认,确保使用单位在困人故障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动联系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反映平时出现的故障问题,要求其对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潜在故障进行梳理、分析,逐项研究排除修复措施,提供设备故障手册,指导开展应急培训。
鼓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委托有专业运营能力的单位协助开展客运架空索道运营工作。
(二)提升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故障应急处置能力。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要根据自身设备类型与检修、运维和应急处置难度,配备满足运营和应急处置要求的作业人员。使用单位结合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故障手册,开展故障排除培训并进行故障排除演练。以上培训记录、演练记录,均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客运架空索道的原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已经注销的,使用单位应自行开展上述工作,或由其他客运架空索道生产单位协助开展。鼓励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设立远程服务平台。
(三)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使用单位要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一是开展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救援,进行主驱动系统和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切换、运行演练,确保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能够在15分钟内投入运行,且连续运行时间至少能运回所有被困乘客;二是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开展线路救援(垂直、水平救援)。以上演练要做好记录,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鼓励使用单位与周边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及当地消防等应急救援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不断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改(2024年6月底前)。使用单位要结合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指导建议,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检验机构,确保在下一次定期检验前完成整改。使用单位要求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制造客运架空索道的故障手册,跟踪指导、密切配合整改。
(二)检验机构确认整改情况(2024年6月底前)。自2023年7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重点检查故障手册、培训记录、演练记录以及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对检验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要提出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的,出具不合格报告,并立即向市局报告。
(三)监察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云州区、浑源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责令停用,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确保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报市局特设科,并及时向属地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
2024年6月25日前,云州区、浑源县市场监管局要对客运架空索道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报市局特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