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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网站同网同价、同线同价大用户管输可协商定价!江苏发布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2023-10-02 00:31 已有人浏览 小编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江苏省发改委近日发布《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在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6月7日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实行“一区一价”的背景下,山东之前已发布本省的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详见:城燃企业管道是否适用?直供如何定价?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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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基本参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作了修订,需要注意:

  1.在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的范围方面,将省内LNG接收站在我省的起点分输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也纳入规制。此外,和《原办法》一样,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也属于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

  2.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保障管网平稳运行的原则。

  3.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60%、收益率不超过8%的原则确定。

  4.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同线同价。管道运输价格以年度准许收入除以成本监审周期最末一年运输气量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5.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水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6.相较于原办法,《暂行办法》充分认可大用户管道项目已签订合同的效力,明确对专供电厂等大用户的管道项目已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同时,《暂行办法》也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明确上述合同到期双方对管道运输价格协商一致的,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并公布;只有未能协商一致时,才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改委申请校核管道运输价格。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完美体育官网、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省内LNG接收站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我省的起点分输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适应“全国一张网”的改革方向,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市场有序竞争,保障能源安全。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强化对管道运输业务的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资源整合,优化运输路径完美体育入口,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三)保障管网平稳运行。统筹兼顾我省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科学制定定价办法、设置相关参数,适时评估调整,保持相对稳定,保障管网平稳运行。

  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未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的财务核算独立,并从严核定运价。

  第八条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并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60%、收益率不超过8%的原则确定。后续统筹考虑我省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条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价格以年度准许收入除以成本监审周期最末一年运输气量确定。

  第十四条管道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

  第十五条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不超过8%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参数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的价格试行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第十八条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当主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九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成本信息编制和报送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的不当收益予以扣减,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水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收入、成本、管道距离、入口名称、出口名称、具体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专供电厂等大用户的管道项目已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双方对管道运输价格协商一致的,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并公布;未能协商一致的,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8年。《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规〔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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