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是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村民,2014年6月,由于被告中国XX公司分公司(下称X公司)在苏某承包的鱼塘边进行石油管道工程施工,导致鱼塘发生垮塌。垮塌不仅导致鱼塘无法继续养殖,对苏某的收入造成直接的影响,还对其周围的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鱼塘垮塌后,X公司只是对鱼塘进行了简单的修复,在鱼塘外边缘修建挡土墙。由于X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鱼塘加固和防护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无法恢复原状蓄水养鱼。
从纠纷发生到现在,间隔时间较久,期间苏某一直不能进行水产种养殖活动。双方矛盾日渐增大,村委会屡次调解无果后苏某诉至西山法院。
西山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由李丽玲法官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苏某表示鱼塘被损害后,导致承包地无法进行正常水产种养殖活动,因此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X公司将被毁的鱼塘恢复原状,并且要求X公司赔偿其7年内的经济损失,态度坚决、毫不退让。
X公司表示,己方不是造成鱼塘损害的直接施工方,不应该由自己负全部责任,反对原告提出的诉求。
李丽玲法官了解到完美体育入口,多年来,两方一直争执不下,矛盾很大。但此案仍然有调解的空间。她仔细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多次进行协调沟通。她站在每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其诉求和意见,但是为了纠纷的顺利解决请双方都做一些让步。
多次耐心地劝说、调解后,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规定时间内X公司将鱼塘的地陷区进行土方回填完美体育在线,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保障鱼塘正常使用;X公司支付苏某一定金额的补偿款等。
苏某及X公司均表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僵持多年的积怨终于得到化解。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近年来,因地下采矿、地下施工造成的损害日益增多。特别是城市隧道(主要是地铁工程及各类市政地下工程)施工往往处于建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密集区,从而导致城市隧道建设中经常出现塌陷事件,造成他人伤害。
因此,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经营者就是从事挖掘活动的作业单位。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因地下挖掘如采矿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受害人多属于作业企业的职工。对受害职工的赔偿,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原标题:《案件传真石油管道施工致鱼塘垮塌,法官积极调解,8年积怨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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